新疆一男子隐瞒精神疾病登记结婚 法院:支持撤销婚姻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新人对婚姻的美好愿景。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侵害另一方的知情权,这样的婚姻该何去何从?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案情

小美(女)与小强(男)经人介绍认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但因双方工作在异地,最终分手。2021年,两人再次重逢后相恋,今年1月在库尔勒市登记结婚。

今年3月,小美与小强一起前往外地休假。其间,双方因一些小事发生纠纷,小强情绪激动,经常半夜大声叫喊。此时,小美才得知,新婚丈夫竟是一名精神病患者。

原来,早在2015年,医院就已诊断小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虽然治疗后有了好转,但小强仍然需要通过药物维持。得知这一情况后,小美将小强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同时要求小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小强出庭,但小强只出具了书面答辩意见。

小强称:两人的婚姻有感情基础,婚前已将精神病的情况告知小美,希望能够与小美继续生活,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查明,被告小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原告认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被告隐瞒了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被告虽在答辩状中否认隐瞒精神病史,称曾将病情告知过原告,但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告知应当为明确具体、真实全面详尽地告知所患的疾病种类、病情及治疗状况。

同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抗辩主张的相关证据,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美与小强的婚姻关系。关于小美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酌定为8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美和小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所以患病方应当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

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张秀

通讯员:李召宝、房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