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孕期申请休假遭开除,公司:不服从管理强制超休 劳动仲裁:“开除”行为违法

今年2月,在成都市武侯区一家美容诊所就职的张莉在孕期因申请休假而遭到了开除。随后她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自春节后到生产期间的工资及自己的生育保险福利。

9月底,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了最终的仲裁结果,认定美容诊所的“开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持张莉的主张。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至今对方都没有按照仲裁结果执行,”张莉介绍,“10月14日,我已经向武侯区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诊所负责人之一与张莉微信记录

遭遇

孕期女子提休假被单位拒绝并遭开除

提起劳动仲裁

张莉今年31岁,自2015年开始持证从事美容医疗行业。去年11月7日,她入职成都武侯模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下称“模漾医美诊所”)担任护士长一职,试用期3个月,今年2月8日转正。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转正后3500元/月。“实际待遇要比合同高,试用期是7000元/月,转正后8000元/月。”张莉出示的相关转账记录。

转正后恰逢2024年春节,春节假期后,因此前还有2天未休的婚假,张莉在线上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希望可以延休1天,但遭到了拒绝,并因此被开除。

聊天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称张莉的请假被算旷工,“扣全勤加三倍工资”,“下次就直接开除,你都可以不来”,并称“你自己的假不能挨到春节休”……双方的后续对话不欢而散,当天张莉被踢出了工作群,遭开除。一个月后,张莉收到了2月的前半个月工资4000元。

▲模漾医美诊所负责人之一与张莉微信记录

“我当时觉得这个老板太绝情了,我在孕期没有耽误过工作,并且本身也只是补休自己没休完的假。”张莉介绍,“并且在沟通中,他(负责人)的态度很嚣张,让我直接去起诉,感觉自己就是被这家美容诊所利用完随便‘扔’了。”

此后,张莉未再回到工作岗位,于5月24日生产,进入哺乳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向单位所在辖区的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劳动仲裁:

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当事人主张予以支持

在仲裁中,张莉提出的请求包括恢复和模漾医美诊所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2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800元,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损失29475.34元。除此,张莉表示,“我在今年5月24日生产,因此还申请了今年2月16日至5月24日的工资26133元。”

今年9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仲裁该机构认定,双方于2023年11月7日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模漾医美诊所解除与张莉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相关制度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仲裁机构认定了张莉的实际收入,基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违法,结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对张莉的工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加班工资的主张,认定张莉的主张未超过法定范围,尽管模漾医美诊所表示日常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但并未举证,对此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上述认定,模漾医美诊所的违法解除合同,导致张莉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予以赔偿,张莉的主张合理合法。

最终,仲裁机构认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模漾医美诊所应向张莉支付产前工资、加班工资、生育医疗、生育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58408.67元。

单位说法:

员工上班后隐瞒怀孕

“明知人手不够,还要超休”

对于休假情况,模漾医美诊所一方曾在仲裁庭上表示,春节假期,该诊所负责人已在公司群里通知了休假安排和要求,而张莉假期后自己不愿意到岗,强制请假,未得到该诊所负责人批准。张莉无故旷工,该诊所负责人对其处罚,其不接受,最后才以张莉不服从管理、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

日前,记者联系上了模漾医美诊所负责人张某。张某以短信形式向记者描述,张莉在2023年入职后不久,就开始休婚假。今年春节期间,大家集体休假8天,休完假期后,张莉又申请继续休假。“(张莉)明知道(模漾医美诊所)人手不够,还要超休。想咋安排就咋安排,并且在上班后,没有人知道张莉怀孕,隐瞒很深。”

对于张某的说法,张莉表示:“从来没有人问过我是否怀孕的问题,我也是在入职后才知道自己怀孕了,即使怀孕了,我也是尽职上班的。今年2月份,春节期间,我没有休8天,我只休了7天。”

张莉表示,至今她还没有收到模漾医美诊所的赔偿,对方也没有与她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10月14日,我已经向武侯区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

律师说法:

“三期”女性权益不得损害

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被开除”后的薪资待遇

近年来,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等特殊生理阶段,职业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前类似的裁决结果已有先例。对于张莉一案,在其主张工资待遇的时间段里,她并未在工作岗位上,有观点认为,在没有实质到岗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待遇?

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而张莉符合上述“三期”情形,该公司开除张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张莉尽管在之后没有实际到岗,但其劳动关系仍是存续的,公司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承担因违法开除员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林小明律师表示,“《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了,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那么,在哺乳期的一年时间内,即明年5月24日前,其还可以要求模漾医美诊所继续支付哺乳期相应工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程丽姣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公司解除与孕期员工的劳动合同本身就已违法,并导致当事人社保停止缴纳,造成员工不能申报产假待遇,因此,当事人有权主张“被开除”后的薪资待遇,以及生育保险福利。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