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杀“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案一审宣判

2024年6月5日,江苏省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相约外出“打野味”,使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四名被告人在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田间有4只白色“大鸟”。四人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某使用气枪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四人又驾乘车辆搜寻,熊某某继续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导致其中2只“大鸟”丧失行动能力。四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李某试图含糊蒙蔽村民未果,迫于压力只得将“大鸟”放回原处,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2只受伤的白色“大鸟”不久后均死亡。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认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价值为10万元/只。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东方白鹳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并对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阐述。

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据此,法庭依法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洪泽湖湿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特别是为鸟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理想的栖息环境。东方白鹳作为珍稀鸟类,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不足一万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熊某某、杨某、李某四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根据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以及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的司法担当。

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地方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成员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通过央视《庭审现场》栏目进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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